吳說獲悉,據紅網報道,嘉禾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“挖礦”設備合同糾紛案,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。原告潘某祥與被告雷某才通過微信溝通訂購 S19XP 比特幣“挖礦”設備,原告支付約 2368 萬 $USDT 後,雙方就合同性質和結算價格產生分歧。原告要求返還貨款差價約 627 萬 $USDT 並繼續交付 149 臺機器。法院認爲,該案爭議焦點爲合同效力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佈的通知,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,相關交易屬非法金融活動,民事法律行爲無效。同時,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也發文禁止虛擬貨幣“挖礦”活動。因此,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,包括返還 $USDT 和繼續交付礦機的要求,相關後果由雙方自行承擔。